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孫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6閱讀量:(1386)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02號
原告劉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承效,系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丁少飛,系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承效,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少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他人介紹于2014年2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14年3月21日登記結婚,原告在2014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10萬元彩禮錢,雙方于2014年5月11日舉行結婚儀式,原告為舉行和籌備婚禮支出60,000余元,被告于2014年6月28日將婚禮上所收的55,000元禮金存入被告名下的中信銀行賬戶內。雙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被告隱瞞個人收入,被告及被告母親經常無端指責原告,逐漸導致原告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并且被告將雙方共同存折、貴重物品轉移至娘家,導致從2014年7月5日雙方分居至今,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現已徹底破裂。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彩禮錢100,000元;依法分割被告處共同存款55,000元;訴訟費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雙方婚后感情尚可,感情并沒有破裂,被告在婚后只是因為工作關系出差一次,所以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孫某于2014年3月21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無子女,雙方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劉某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筆錄,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社區居住證明、戶口本復印件在卷佐證,這些證據材料已經開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登記結婚,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現雖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但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多從家庭長遠利益考慮,加強思想溝通,相互關心,相互信任,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難,相信雙方是有和好可能的。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郭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宋楊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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