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牛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1215)
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榆刑初字第249號
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肅省榆中縣人,住榆中縣三角城鄉,農民。2014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榆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賈建斌,甘肅鑫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榆檢公訴刑訴(2014)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某及辯護人賈建斌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牛某某在榆中縣三角城鄉接駕咀村,酒后闖入同村村民姚某某家,用磚塊將姚某某頭部毆打致傷。經鑒定,姚某某所受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牛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戶籍證明、到案說明、違法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被害人姚某某陳述,證人祁某某的證言,指認筆錄及照片及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遇事不夠冷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牛某某處以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并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且在庭審后和被害人達成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故可酌情從輕處罰。其再犯罪的危險性不大,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被告人牛某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為嚴肅國法,確保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蔣劍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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