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1705)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武民初字第84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建斌、火統玲,甘肅鑫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上列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賈建斌、火統玲,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訴請被告王某某返還欠我的貨款19萬元及逾期利息12397.5元,共計202397.5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去年5月份左右我欠原告鋼材款20多萬元,打欠條之前給他還了一部分,原告一直給我按5分算息,打這欠條時我給他說了以后息就不要算了,原告同意了的,所以我現在只認19萬元本金,息我不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劉某某鋼材款20多萬元,后來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劉某某歸還了一部分欠款,2013年10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劉某某鋼材款190000元整,在10月20日付清。今欠人:王某某”。本案在開庭審理中,被告王某某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F原告劉某某訴請被告王某某歸還欠款19萬元及逾期利息12397.5元,共計202397.5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原、被告陳述,被告王某某簽名的欠條一張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對欠原告鋼材款的事實予以認可,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90000元鋼材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應在約定時間內歸還原告欠款;對于原告劉某某所主張欠款的逾期利息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相關民事政策、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某鋼材款190000元。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4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利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艾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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