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1691)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雁民初字第02633號
原告:陜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高新路XX號某某高層XX號樓XX室。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培合,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程,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科技路XX號某某廣場XX座XXX。
法定代表人:WOODREXXXXX,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陜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鄭培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遂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8月25日,原被告簽訂《采購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儀器設備、易耗品和化學試劑,合同總價款93萬元。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被告僅付款671475元,拖欠258525元至今未付。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2585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5426.25元和遲延付款的利息21199.05元(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暫從2013年10月31日計算至2015年2月28日,應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款之日);3、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8日簽訂《采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供方陜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需方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供應貨物,貨物名稱為儀器設備、易耗品和化學試劑,合同總價款930000元,合同第三條約定“交貨時間:收到預付款后所有產品在50天內交貨;交貨地點:楊某用戶所在地”;第五條約定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預付總貨款的30%(貳拾柒萬玖仟),貨到后付總貨款的30%(貳拾柒萬玖仟),設備安裝、調試和培訓完成后,供方開增值稅票,需方付總貨款的35%(叁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整),剩余5%(肆萬陸仟伍佰元整)的貨款作為質保金在一年后的一周內付清”;第六條第二款約定“需方逾期支付設備款的,每逾期一天,需方向供方償付欠款總額的5‰的滯納金,累計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欠款總額的5%(因供方原因造成需方逾期支付的,由供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2年4月1日向原告付款100000元,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開始向被告陸續供應貨物,2013年6月底,將所有貨品供應完畢。其間,被告又于2013年2月付款300000元,2013年3月付款221475元。2013年10月被告對貨品全部驗收完畢,余款一直未付,雙方遂簽訂《還款計劃書》,落款只填寫了“2014年”,未填寫具體的月和日,載明:被告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應還金額308525元,自簽訂此計劃書之日起到2014年11月30日之前還款額不少于100000元整,余款最遲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還清,還款人如因本身責任不能按本計劃書規定支付欠款的,還款人負違約責任,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2014年11月,被告向原告還款50000元,剩余258525拖欠至起訴之日。訴訟階段,被告又向原告還款50000元,庭審中原告放棄被告已償還的數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貨款208525元,承擔違約金12926.25元,并支付從2013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債務利息。
以上事實,有采購合同、還款計劃書、送貨清單、工作報告、收款明細單、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對,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采購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律應予以保護;原告已履行供貨義務,并經被告驗收合格,被告應當支付所欠貨款,2014年原被告雙方簽訂《還款計劃書》,對欠款數額及償還方式進行了確認,被告未按還款計劃還款,系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貨款20852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以欠款總額按日5‰承擔滯納金,但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欠款總額的5%,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2926.2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遲延付款利息,系重復主張違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環球某某(西安)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陜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08525元及違約金1292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727元,由原告承擔727元,被告承擔5000元,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第一項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賀雪濤
人民陪審員 楊銅川
人民陪審員 王瑞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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