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10閱讀量:(1575)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2885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現押于佛山市順德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育華,廣東豪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被逮捕?,F押于佛山市順德區看守所。
辯護人潘雁青,廣東豪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4)19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某某、羅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育華、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潘雁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劉某某、馬某某夫婦在佛山市南海區經營佛山市南海某某五金制品廠(以下簡稱某某五金廠),并由馬某某擔任法人代表。由于經營不善,某某五金廠資金緊缺且負債嚴重,為緩解資金困境,馬某某、劉某某經商量后決定向被害單位佛山市順德區華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采購鋁棒,意圖取得鋁棒后銷售償還債務。2014年3月4日,馬某某、劉某某與華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3月11日,華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30.578噸鋁棒交付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應付貨款合計人民幣396290元。因某某公司賬戶無錢支付貨款,馬某某、劉某某先后以開具空頭支票、偽造轉賬交易單等形式欺騙華某公司,并同時將取得的鋁棒加工出售還債或抵償債務。4月2日,華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4月8日立案偵查。4月24日和5月25日,公安機關先后將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抓獲,某某五金廠至今仍未支付華某公司貨款。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抓獲經過;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及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辨認筆錄,對涉案支票、送貨單、轉賬交易單、購銷合同的指認筆錄;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對涉案支票、送貨單、轉賬交易單、購銷合同的指認筆錄;被害單位工作人員劉某甲的報案陳述及對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的辨認筆錄;證人黃某甲的證言及對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的辨認筆錄;證人袁某某、黃某乙的證言;接受證據清單、舉報書、損失財物清單、委托書、購銷合同、送貨單、支票、轉賬交易單、退票理由書、企業營業執照;賬戶交易流水;保證書;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的戶籍證明。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馬某某是初犯,沒有前科;2.馬某某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3.馬某某已支付給被害單位人民幣12000余元。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案情,且當庭認罪;2.劉某某的作用相對較輕,偽造轉賬憑證其是事后才知道的;3.劉某某是初犯。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除某某五金廠至今仍未支付華某公司貨款以外的事實清楚,據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經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某某五金制品廠已支付給佛山市順德區華某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12342元。上述事實,有本院依法調取,并經庭審質證的佛山市順德區華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聲明函予以證明。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的合同詐騙數額。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佛山市南海某某五金制品廠已支付給佛山市順德區華某貿易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2342元,應予以扣減,因而將犯罪數額調整為人民幣383948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均予以采納。綜上,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孫慶煌
人民陪審員 麥小瑩
人民陪審員 尤惠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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