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李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10閱讀量:(1911)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461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某某縣,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廣東省某某市,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2014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佛山市禪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雄,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佛禪檢刑訴(2015)4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李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李建雄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劉某、李某在微信上經事先商量,由劉某用預先注冊的支付寶賬戶,支付人民幣9200元購買被害人黃某在淘寶網上出售的一部iphone6手機與一部iphone5S手機,收貨后,李某將其與被害人黃某共同使用的淘寶賣家賬戶密碼告知劉某,由劉某申請賣家退款,并通過密碼登陸賣家賬戶直接確認退款,得款人民幣9200元。2014年11月28日,劉某將退回的購機款分別轉至其本人銀行賬戶和支付寶賬戶,并分給李某人民幣3000元。得手的兩部手機已銷贓給丘某及他人。經鑒定,涉案兩部手機共價值人民幣8930元。
2014年12月9日,民警在佛山市禪城區友誼商場大洋影視有限公司將被告人劉某抓獲,同年12月11日,在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敦根村南陽組26號將被告人李某抓獲。
破案后,公安機關已將涉案的iphone6手機繳回并發還給被害人。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親屬代其向被害人黃某作出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人丘某、王某的證言,銀行卡明細記錄賬單,網上交易、退款截圖,手機微信截圖,銀行流水清單,手機通話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價格鑒定結論書,收據及諒解書,抓獲經過,戶籍材料,被告人劉某、李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詐騙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930元。他們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確有不同,但屬分工之別,并無主次之分,故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以被告人李某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為由,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劉某、李某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古鋒勝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李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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