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0閱讀量:(1476)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文民一初字第854號
原告孫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韓付強,河南地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星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2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韓付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1年8月16日,被告張某因其孩子上學學費不夠,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1年9月21日,被告張某又向原告借款5400元,合計10400元。2012年3月,原告因需用錢向被告張某要求還款,但被告張某一直拖延未還。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原告孫某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某返還原告借款10400元。
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于2011年8月16日和2011年9月21日分兩次共向原告孫某某借款10400元,并出具了借條。被告張某至今未歸還原告孫某某借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孫某某提交的借條以及原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所有證據經當庭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于2011年8月16日和2011年9月21日分兩次共向原告孫某某借款10400元,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原告孫某某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借款104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孫某某借款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元,減半收取3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董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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