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3閱讀量:(1803)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孟民四初字第101號
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郅碩,河南帝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男,漢族,23歲。
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郅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熊某某(又名熊某)原為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招聘員工,其于2011年11月15日及2012年3月31日,分別以結婚買房急需用錢為由,從原告處借款10萬元。但其于2013年年初突然離職,并對借款拒不償還。為追討欠款原告花費了8500元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之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熊某某缺席無答辯。
審理查明,被告熊某某原系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職工,因結婚買房急需用錢,分別于2011年11月15日和2012年3月31日從原告處借款50000元,總計100000元。被告熊某某給原告出具借條(據)兩張。自2013年年初開始,被告熊某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原告向被告熊某某討要欠款無果,遂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熊某某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和追償欠款費用85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告提供過路費、加油費票據,主張過路費、加油費等討賬費用的數額為3512元。
另查明,熊某某曾用名為熊某。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沒有歸還,現(xiàn)原告向其主張100000元借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鑒于原告討要欠款確實有交通費等支出,數額可酌定為500元。以上共計100500元。對原告訴訟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活動,視為放棄舉證和參加庭審質證權利,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100500元。
二、駁回原告鄭州某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470元,由被告熊某某承擔(原告已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南方
審 判 員 許兵兵
人民陪審員 謝群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郝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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