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司馬某某、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3閱讀量:(1269)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洛龍民初字第1701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聯委,河南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司馬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韓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司馬某某、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起訴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付聯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司馬某某、韓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3月7日,被告司馬某某稱生意急于周轉資金向原告借款3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期3個月,利率為月1.8%,并由韓某某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30萬元給被告司馬某某,司馬某某拒不還款付息。現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27000元,本金逾期違約金60000元(該利息、違約金計算至2013年9月8日),共計387000元,起訴后原告李某某變更請求要求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并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司馬某某、韓某某均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司馬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司馬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6月6日,共3個月,月利率為1.8%。擔保人韓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3年3月7日,經司馬某某同意,李某某將上述30萬元支付給韓某某。被告司馬某某僅支付了一個月利息54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司馬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韓某某提供連帶保證的承諾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對被告司馬某某的借款本息以及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被告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義務。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付款義務,被告沒有依約償還本金,因此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關于該借款利息,雙方約定的月息為1.8%,超過借款期限后原告主張逾期利息按約定的1.8%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支持。關于違約金,雙方約定不能按時償還本金按每日2000元計算違約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借貸本金所有的利息及違約金收益均應當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因此,原告訴求的逾期利息與違約金可以支持,但兩者相加應當以不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被告韓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司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期內利息10800元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一并計算,從2013年6月7日起按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至上述指定的給付期限為止。)
二、被告韓某某對上述第一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105元,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司馬某某、韓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靜
人民陪審員 李少宇
人民陪審員 郭 亮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改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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