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訴張某奇、張某陽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4閱讀量:(1353)
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388號
原告:郭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治安,河南明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玲,河南明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
被告:張某陽,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張某奇、張某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治安、被告張某奇、張某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被告張某奇于2012年3月19日借我三十萬元整,借期三個月,被告張某陽做擔保人。三個月期滿后我多次向借款人張某奇催要,被告張某奇一直不還款。無奈我只好向擔保人張某陽多次催要,仍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叁拾萬元,被告張某陽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張某奇辯稱:我給原告郭某某所打的借條內容屬實,借原告郭某某30萬元屬實,但我現在沒有能力償還。
被告張某陽辯稱:一、被告張某奇借原告郭某某30萬元屬實,借條上所寫內容是真實的,該30萬元借款是打完借條后郭某某通過轉賬方式把錢打到張某奇賬號上了,給錢時我不在場。二、我是擔保人,但錢我沒拿,我不應該承擔還款義務,我現在也沒有還款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張某奇經張某陽介紹認識原告郭某某,并向原告郭某某借款30萬元整用于開發房產。被告張某奇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郭某某現金叁拾萬元整,用期三個月,到期歸還。如到期不還,張某奇愿本人開發城關鎮西居委西四組李小紅房屋四五六共三套房屋做抵押,房產權全部歸郭某某所有,可住、可賣。﹤另注:如到期不還張某奇愿超一天加罰叁仟元整﹥該協議是唯一有效協議。張某奇,2012年3月19號。擔保人:張某陽”。上述所借款項至今未還。
另查明,被告張某奇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涉及抵押的李小紅四、五、六共三套房屋至今并未建起。被告張某陽書寫有證明條三份,證明原告郭某某曾于2012年6月、2012年8月、2012年9月、2012年10月、2012年11月、2013年1月17日、2013年6月7日、2014年1月7日與被告張某陽協商過還款事項。
本院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張某奇向原告郭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且沒有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張某奇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本案當事人之間對擔保方式未明確約定,故被告張某陽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郭某某有證據證明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六個月內向張某陽主張過債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30萬元。
二、被告張某陽對被告張某奇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張某奇、張某陽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通過本院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非非
審 判 員 李 林
人民陪審員 韓雪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曉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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