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某、田某與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4閱讀量:(1832)
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184民初1698號
原告田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河北省某某市。
原告田某。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河北省某某市,系田某之父。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張亮、王家琛,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河北省。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某某路XX號萬象天成某某廣場XX座XX層。
代表人韓某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公司職工。
原告田某某、田某與被告王某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賀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與被告王某某、某某財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2015年9月10日14時4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新井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樂市青同衛生院門前路段時駛入逆行,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田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乘車人:原告田某,系田某某之子)相撞,造成田某某、田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新樂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原告無責任。
事故當天,原告田某某在新樂市市醫院住院治療81天,經診斷為“右尺骨鷹嘴粉碎骨折;右足第二趾骨近節撕脫骨折;右胸部銼傷;右膝、右小腿、右踝、右足多發軟組織擦傷;××”。醫院建議出院后休息至2016年4月1日。原告田某在新樂市醫院住院療36天,經診斷為“右髖關節脫位;右手皮膚擦傷;右大腿腿及右膝關節軟織挫傷”。醫院建議休息3個月。原告系中煤第一建設有限公司第十工程處員工,月工資12500元。護理人員兩名系原告妻子的妹妹黃某欣、黃某會,二人系河北可利幕墻有限公司職工,黃某欣月工資3260元,黃某會月工資3190元。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病歷、營業執照、完稅證明、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工資證明等為證。
原告田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1、田某某醫療費18650.5元,扣除非醫保用藥和外購藥,原告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提供了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等證據,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本院予以認定。
2、誤工費85000元,按照農林牧副漁業計算。原告未提供因事故而被實際停發工資時間及數額的證明,誤工費可按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采礦業計算即30600元(150元×204天)。
3、護理費17200元(包括原告田某某)。按照農林牧副漁業計算。原告應提供單位扣發證明、營業執照、銀行流水。原告田某某的護理費可按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計算即7452元(92元×81天)。
4、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81天,對原告主張應予支持。
5、交通費595元,不認可加油費。按照原告的就醫地點、時間等本院酌定為500元。
6、營養費8100元,沒有醫囑,不應支持。原告未提供應加強營養方面的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7、精神撫慰金5000元,不認可。原告傷情尚未達到傷殘等級,故不支持精神撫慰金。
損失共計14264.55元
共計65302.5元。
原告田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1、田某某醫療費5362.12元,扣除非保用藥和外購買。原告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提供了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等證據,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本院予以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36天,每天100元,對原告主張應予支持。
3、護理費,原告田某某的護理費可按2016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計算即3312元(92元×36天)。
4、營養費3600元,沒有醫囑,不應支持。原告未提供應加強營養方面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5、交通費300元,不認可加油費。按照原告的就醫地點、天數、時間等本院酌定為300元。
損失共計12862.12元
共計12574.12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新樂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之規定,本案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被告某某財險應首先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二原告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傷殘限額范圍賠償二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42164元。醫療費用限額不足部分25712.12元,由被告某某財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7876.6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4元,由被告王彥鋒負擔1740元,二原告負擔16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3404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賀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安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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