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大城縣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與閆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526)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民初字第1902號
原告大城縣某某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身份證號:131025XXXXXXXXX。職務:經理。住所地:大城縣某某村東北。機構代碼:56XXXX2-4。
委托代理人:劉文悅,河北城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住青縣。
原告大城縣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城某某公司)訴被告閆某某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寶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文悅、被告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城某某公司訴稱,被告向原告訂購混凝土用于被告所承攬的野固獻新民居工程施工。雙方同時對權利義務、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預拌混凝土,被告僅付款180000元,余款延期拒付,故要求被告給付尾欠貨款803922.5元。
被告閆某某辯稱,對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及所欠貨款數額無異議。但是,我與工程發包方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協商,該欠款已由發包方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承擔,故原告應向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索賠。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C30、C25、C10混凝土若干,用于被告所承攬的野固獻新民居工程施工。雙方同時對權利義務、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預拌混凝土,被告僅付款180000元,余款803922.5元至今未付。被告對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及所欠貨款數額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付明細予以證實。
訴訟中,被告閆某某稱,被告與工程發包方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協商,該欠款由發包方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承擔,故原告應向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索賠,提供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原告對被告的債務轉移情況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因該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閆某某對所欠原告貨款事實及數額均無異議,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閆某某給付貨款803922.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閆某某主張該債務應由發包方大城縣臧屯鄉野固獻村委會承擔,其債務轉移行為未取得債權人原告的同意,對債權人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對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某某給付原告大城縣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貨款80392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5920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原告墊付),由被告閆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寶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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