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耿某與王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175)
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固民一初字第0356號
原告:耿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址。
原告耿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沈中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耿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1年6月份相識,××××年××月初6舉辦結婚儀式,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王某乙。婚姻之初感情尚可,后來被告染有賭博惡習,原告考慮被告能有所悔改,向娘家借款20余萬元用于建房以及購買車輛供被告從事運輸,希望被告能以家庭為重,但被告依然如故,對原告張口就罵、動輒毆打,視原告為草芥,讓原告徹底寒心。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甲未作答辯。
耿某為證實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王某甲于2014年11月4日簽名的保證書、2015年2月2日至9日的手機通話錄音。證明家庭財產及債務情況、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經審查認為以上證據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耿某與王某甲經人介紹于2001年6月相識,同年農歷10月初6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年××月××日補辦結婚證。××××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2012年耿某與王某甲自建兩間兩層樓房。王某甲與他人合伙從事運輸經營,2015年1月3日王某甲向劉某、劉某某出具借條,承認借款16萬元和4萬元,該借款用于購小汽車、皖C×××××號貨車及清償家中建房的債務。后因償還債務問題耿某與王某甲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認為:耿某與王某甲因家庭債務清償問題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耿某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王某乙一直在家上學由王某甲直接撫養有利于其成長,耿某應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具體數額本院依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經濟狀況酌情確定。耿某與王某甲在農村建的樓房未取得合法產權憑證、所購車輛未確定價值、所欠債務尚未清償,因此耿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耿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二、王越由被告王某甲直接撫養,原告耿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300元;
三、駁回原告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耿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中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任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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