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李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525)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一初字第03343號
原告:陳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劉永利,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訴被告李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永利,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訴稱:我和李某于2013年12月13日在太和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李某一次性支付我現金100萬元整,在2013年12月17日前付清,現李某僅支付70萬元,下余30萬元經多次催要,至今未還,為此請求被告還款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李某辯稱:我與原告在太和縣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2014年4月10日,我將離婚協議中約定歸我的房產以30萬元的價格過戶給了原告,抵作離婚協議中的下欠的30萬元欠款,現已不存在欠款,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陳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13日,雙方在太和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第四項約定:“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某某世家XX號樓XX單元XX室住房一套及勝利路住房一套,現協商都歸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給付女方現金壹佰萬元整,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2013年12月17日前付清。別無其他財產糾紛。”協議簽訂當日,李某為陳某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李某欠陳某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到2013.12.17號還清,欠款人:李某,身份證號××,2013.12.13。”現李某已支付陳某70萬元。2014年4月9日,雙方在太和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離婚協議中約定的位于某某世家XX號樓XX單元XX室的住房過戶至陳某名下,李某在產權變更申請表中聲明自愿放棄房屋產權。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某舉證的陳某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欠條各一份,本院調取的太和縣房地產權屬登記申請表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和被告李某在太和縣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李某已支付協議所載1000000元中的70萬元,下欠30萬元,李某應履行支付義務。陳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辯稱,其已將離婚協議中約定應歸其所有的房屋作價30萬元過戶至陳某名下,因該房屋的價值可能大于或者小于30萬元,且李某未能提供以該房屋抵作離婚協議中未支付的30萬元欠款的證據,對該部分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李某可就該房屋另行主張權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陳某欠款3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財產保全費2000元,由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各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修宏
代理審判員 張進款
人民陪審員 張燕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仲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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