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與徐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8閱讀量:(1242)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界民一初字第01989號
原告:姜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某某市人。
委托代理人:吳永福,安徽法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某某市人。
原告姜某某訴被告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永福、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6年5月份相識,被告用欺騙的方式把原告騙到老家,強行與原告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由于雙方未建立感情,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鬧,被告經常酗酒,酒后毆打原告。以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原告為此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姜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3、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79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告因感情不和曾起訴離婚。
被告徐某甲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被告徐某甲為支持其答辯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被告的身份證,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
經審理查明: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徐某甲于1986年5月相識,于1987年5月7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兩個婚生子徐某乙、徐某丙,現均已成年。因發生家庭矛盾,2013年9月,原告姜某某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2014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姜某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后,雙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且持續分居,原告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姜某某提出與被告徐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徐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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