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任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324)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云0103民初3986號
原告:陳某某,男,19XX年生,漢族,住昆明市祿勸縣某某鄉。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夢,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19XX年生,漢族,住昆明市呈貢區某某鎮。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負責人:楊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營業場所:昆明市東某某路XX號某某寫字樓。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萍,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任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夢,被告任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63295.20元、醫療費22551.88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護理費405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700元、營養費1350元、誤工費1674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7675元、鑒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147862.08元,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5日08時,被告任某某駕駛云AXGQXX號轎車行駛至昆明市霖雨路與北京路交叉口時,因避讓不及,其所駕車車頭前部與原告所駕電動車生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任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任某某駕駛的車輛系張靜芳所有,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和被告就各項賠償無法協商一致,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任某某辯稱,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的限額為30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任某某已經墊付的費用,請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鑒定不認可,后期醫療費評估過高,請法院酌定。護理費計算標準過高,不認可。營養費沒有依據不認可。誤工費原告主張每天收入180元,應當有完稅證明,原告未提供勞動合同可以理解,但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被告質疑單位是否真實存在,不認可誤工費。精神撫慰金不應當支持。鑒定費、訴訟費用不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的工作情況及收入,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原告從事建筑行業,但不足以認定原告的日收入為180元。關于傷殘等級鑒定,該鑒定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人員有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推翻,本院對原告此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兩處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某對事故發生存有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被告任某某駕駛的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則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承擔,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任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各項費用主張:醫療費,根據發票為29243.06元,其中被告任某某支付了669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因原告共住院26天,該費用計算為26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該費用有鑒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營養費因無醫囑證明,本院不予確認;護理費405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住院時間、出院醫囑繼續頸部支具外固定等情況,結合昆明市護理人員一般工資標準,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趨于合理,本院予以確認;誤工費,原告的誤工時間可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4天,誤工費標準可按2015年云南省建筑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本院確認誤工費為15900元(61738元/年÷365日×94日);殘疾賠償金,(1)原告系農村居民戶口,在城鎮生活居住滿一年,則其殘疾賠償金可按云南省2015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人民幣26373元的標準進行計算,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兩處,則傷殘賠償指數為0.12,至定殘日原告不滿60周歲,殘疾賠償金應計算20年,本院確認殘疾賠償金為63295.2元(26373元/年×20年×0.12);(2)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陳順福在事故發生時年滿16周歲,其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云南省2015年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7675元的標準進行計算,為2121元(17675元×2年÷2人×0.12);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十級傷殘兩處,也必然給原告在精神上及心理上造成一定的陰影,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確認;鑒定費1500元,根據鑒定費收據,本院對原告支出的鑒定費用予以確認。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29243.06元、后期治療費1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共計47843.0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37843.0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4050元、誤工費15900元、殘疾賠償金6541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人民幣87366.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限額內賠償原告。同時被告任某某支付的醫療費6691.18元應當予以扣除。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128518.08元(10000元+37843.06元+87366.2元-6691.18元)。被告任某某支付的醫療費用6691.18元,可由其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陳某某各項賠償共計128518.08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任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3254元,減半收取計1627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212元,被告任某某負擔14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饒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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