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759)
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臺臨杜商初字第766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鐘年,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靈杰,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靈星,浙XX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該案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靈杰,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靈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起訴稱:原告經自己的表妹介紹,與被告熟悉往來。2011年1月8日,被告因經營需要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給被告30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按月息1分計算,同時由被告親筆出具借條壹份。此借款后經原告催討,被告至今未予償還。因被告一再拖延,無還款誠意,原告現起訴:一、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32000元,合計432000元(算至起訴之日)。二、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答辯稱:1、被告與原告不認識,也沒有經人介紹認識,本人帳戶上存款較多,不存在資金周轉困難的事實。2、被告沒有向原告借過30萬元現金,借條是一張空白紙,被告寫上手機號碼,出具借條事實不存在。3、借條上的被告簽名是經過打印機壓過,所以簽字痕跡被壓平,是先簽名后打印。4、原告沒有通過轉賬給被告,沒有借款事實也不存在利息。綜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一、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二、借條1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雙方約定利息的事實。三、浙江泰隆商業銀行對私帳戶明細對賬單1份,擬證明原告取款后將現金交付被告的事實。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三有異議。對原告提供的借條,被告李某某對三性均有異議:1、該份借條不是原件,如果是原件背面肯定是有痕跡的,而這個借條沒有書寫的痕跡。2、借條上的內容是借款人“李某某”先簽字后打印出來的,所以把“李某某”的簽字經過打印機磨平了,背面的痕跡沒有了。如果借條內容打印好再由被告簽字的話,那背面肯定會留下書寫痕跡,所以該借條與本案借款沒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原告提供的明細對賬單,被告認為對賬單上顯示的取款日期是2011年1月7日,是原告取現,不是轉帳給被告,只能證明原告取款30萬元,與本案無關聯性。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二,經本院核實,原告提供的該份借條系原件,且該借條上面“借款人:”后有被告“李某”的親筆簽名。而在借條后面打印的內容“李某”與“2011年1月8日”中間又有被告寫下的電話號碼,按照一般書寫規則,該借條應當是先打印后簽名。本院認為該借條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該份借條予以認定。對證據三的浙江泰隆商業銀行對私帳戶明細對賬單,該證據能證明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7日在浙江泰隆商業銀行取現300000元,但不能證明原告李某某將這筆現金直接交付被告李某某,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以認定。
綜上,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1年1月8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分。被告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000元。至今被告未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并約定月息1分,事實清楚。因原、被告在借款時未約定歸還期限,故被告可隨時返還借款,原告也可隨時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F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剩余利息,顯屬不當,應承擔及時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其余利息的民事責任。原告自愿主張借款利息從借款日即2011年1月8日算至起訴之日即2014年9月12日止,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被告已支付利息6000元,故借款利息應當在原告主張的利息總和132000元內予以扣除。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8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780元(具體金額由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浙江省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帳號:19-90000XXXXXXX,執收單位代碼:XXXXX)
如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何冬英
人民陪審員 葛豐滿
人民陪審員 許小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賽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