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聶某、孫某與劉某、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329)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088號
原告:聶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
原告:孫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上述兩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程虎,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
被告:方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
原告聶某、孫某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據原告聶某、孫某的申請依法追加方某某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某、孫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磊、程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方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聶某、孫某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劉某于2013年7月21日從聶某處借到現金8萬元,又于2014年10月27日借6萬元;同時,劉某分別于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20日從孫某處借款6萬元及5萬元。至今,劉某從聶某、孫某夫婦處共計借到現金25萬元,并聲稱此款用于做土建工程,同時承諾會及時歸還。后一直未歸還,現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2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原告以借款發生在劉某與方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要求追加方某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聶某、孫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如下證據,這些證據已經庭審舉證,現予以歸納認證如下: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情況。本院經審查依法予以確認。
二、結婚證一份。證明兩原告系夫妻關系。本院經審查依法予以確認。
三、借條四份。證明借款事實。本院經審查依法予以確認。
四、房產登記信息一份。證明相關房產系兩被告的共同財產。本院認證意見:該房產登記信息與本案借款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不予確認。
五、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能夠證明劉某與方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區民政局登記離婚,本院對此依法予以確認。
劉某、孫某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聶某與孫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6年7月14日登記結婚。2013年7月21日,劉某向聶某借款8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2014年1月31日,劉某向孫某借款6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2014年2月20日,劉某又向孫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2014年10月27日,劉某再次向聶某借款6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后劉某未償還借款,聶某、孫某起訴至法院。
另查明:劉某與方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區民政局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劉某共計向聶某、孫某借款25萬元,相關事實有借條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證實,足以認定,劉某作為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關于方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兩被告原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被告劉某、方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答辯也未提交證據,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自己抗辯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聶某、孫某借款本金2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保全費1770元、公告費890元,合計7710元,由被告劉某、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浩
審 判 員 李 怡
人民陪審員 王祥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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