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邵某某與趙某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939)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謝民一初字第00750號
原告: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望峰崗某某村XX。
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某某礦業集團某某救護大隊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望峰崗某某村XX-3。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某某礦業集團某某通風區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袁莊路西村田集南路某某小區XX號中單元XX層XX戶。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趙某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趙某及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某某訴稱,與被告趙某約定,購買一套新房,自己贈與趙某首付款60000元,其余款由趙某支付,該房有我一間居住。后趙某不履行協議,將我從該房屋攆走,現要求趙某返還購房款60000元。
被告趙某承認取走該款,但辯稱是其父贈與給他的購房款,故不同意返還。
依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如下:原告邵某某與被告趙某系祖孫關系。2007年10月,趙某欲購買新房,雙方口頭約定:由邵某某給趙某60000元交首付款,其余款由趙某支付,趙某給邵某某一間房居住。后趙某從其父趙某某家中將邵某某的款60000元取走交了首付款。新房購買后邵某某就一直跟隨趙某生活。2011年初,雙方因家務瑣事發生糾紛,趙某將邵某某攆出家門。2011年8月11日,邵某某起訴來院,要求趙某返還自己的購房款6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趙某的戶籍證明、調解協議、證人趙某某出庭作證;被告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附義務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原告邵某某贈與給被告趙某購房首付款60000元,同時約定其余款由趙某支付,趙某給邵某某一間房居住。房屋購買時,邵某某贈與了趙某60000元,房屋購買后邵某某一直隨趙某生活,雙方均履行了協議。2011年初,倆人為家務瑣事發生糾紛,趙某將邵某某攆出家門,不讓其在此房屋居住,系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現邵某某要求趙某返還購房款60000元,本院應予支持。趙某稱該款系父親趙某某給兒子的購房款,趙某某出庭作證明確表示,該款系邵某某所有,與自己無關,是邵某某給趙某的。故對趙某的陳述,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邵某某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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