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泮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5閱讀量:(169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田刑初字第00291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泮某,男,于安徽省潁上縣,小學文化程度,浙江某某駐田集電廠項目部職工,住安徽省潁上縣。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7日經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梁允安,安徽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14)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泮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泮某及其辯護人梁允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另案處理),聯系當時在工地值班崗亭值班的葉某(另案處理),給予葉某人民幣300元,利用田集電廠二期工程工地夜間下班無人之機,盜竊型號為XX-XXX-6/10KV3×70的電纜約14米,后攜帶出田集電廠銷贓至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
2、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給予葉某人民幣300元,利用葉某在工地崗亭值班,田集電廠二期工程工地夜間下班無人之機,盜竊型號為XX-XXX-6/10KV3×70的電纜約10米,后攜帶出田集電廠銷贓至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
3、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給予葉某人民幣400元,利用葉某在工地崗亭值班,田集電廠二期工程工地夜間下班無人之機,盜竊型號為ZR-YVVP2-0.6/1KV4×2.5的電纜約50米,后攜帶出田集電廠銷贓至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
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泮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形式責任。
被告人泮某對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泮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不大;被告人系公安機關通知其到案的,其到案情節不同于一般的抓捕,應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悔罪態度誠懇;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泮某伙同同在浙江某某駐田集電廠項目部工作的石某(另案處理),聯系當時在工地值班崗亭值班的葉某(另案處理),并給予葉某人民幣300元,利用田集電廠二期工程工地夜間下班無人之機,攜帶剪刀、裁紙刀等作案工具,盜竊堆放在該工地上的電纜線約14米,型號為XX-XXX-6/10KV3×70。將電纜線外皮剔除后剩下的銅芯綁在身上分多次攜帶出電廠,并銷贓至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獲利。2013年12月初、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泮某伙同石某在相同地點用同樣手段分別盜取型號為XX-XXX-6/10KV3×70的電纜約10米,型號為XXXXXXXXXXX-0.6/1KV4×2.5的電纜約50米,并分別給予葉某300元、400元。
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纜型號XX-XXX-6/10KV3×70共24米,價值2880.00元;被盜電纜型號XXXXXXXXX-0.6/1KV4×2.5共50米,價值400.00元,合計人民幣3280.00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葉某、石某、徐某的證言,被害單位辨認筆錄,稱重筆錄、照片,田集電廠二期項目部核實證明,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淮價證鑒(2014)51號價格鑒定結論書》,淮南市公安局丁關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泮某到案經過,潁上縣公安局八里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淮南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泮某犯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泮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泮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審判員 李玲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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