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州市吳江區某某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與蔣某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6閱讀量:(2403)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509民初1318號
原告蘇州市吳江區某某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某某路XX號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俞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玉華,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贏豪,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蔣某某,系原吳江市松陵鎮某某飯店登記經營者。
原告蘇州市吳江區某某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與被告蔣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輝云、人民陪審員張芹芳、陳明珠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張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公告期限屆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社保中心訴稱:被告蔣某某系原吳江市松陵鎮某某飯店(以下簡稱某某飯店)的業主。2012年8月1日,某某飯店聘用的員工陳某某在工作中受傷,2013年6月18日,陳某某所受傷害被依法認定為工傷,2014年3月15日,陳某某所受傷害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某某飯店未為陳某某辦理某某保險,陳某某在向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工傷保險待遇并依法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因某某飯店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后陳某某向本案的原告社保中心申請先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根據某某保險法及某某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對陳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某某飯店在2013年8月1日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蔣某某作為某某飯店的經營人應對其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由原告先行墊付的工傷保險待遇5183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蔣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陳某某系原某某飯店的員工,2012年8月1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2013年6月18日,蘇州市吳江區人力資源和某某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工傷。2014年3月15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了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確定陳某某構成十級傷殘。經申請,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1月19日出具了仲裁裁決書,裁決某某飯店支付申請人陳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3210.63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4406元、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共計83016.63元,上述費用由某某飯店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陳某某。該仲裁裁決書生效后,陳某某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了(2015)吳江執字第306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執行程序終結。
另查明:陳某某在執行程序終結后向社保中心提交申請書,申請社保中心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081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3355元、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共計51836元。2016年1月6日,社保中心向陳某某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1836元。
又查明:2015年12月21日,原某某飯店因申請注銷,經營者姓名為蔣某某。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蘇州市吳江區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表、陳某某身份證(銀行卡)、陳某某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工傷認定書、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工傷先行支付承諾書、鑒定費收據、仲裁裁決書、執行裁定書、轉賬憑證、工商登記信息以及原告的陳述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本案中,被告蔣某某系原某某飯店的經營者,原某某飯店作為用人單位在原告社保中心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向其員工陳某某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51836元后應向原告社保中心返還其墊付的款項51836元。因原告某某飯店系個體工商戶且已于2015年12月21日登記注銷,其債務應由經營者即被告蔣某某承擔,故被告蔣某某應向原告社保中心返還墊付的款項51836元。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某某保險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蔣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蘇州市吳江區某某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的款項51836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該行行號31XXXXXXXXXX;賬號07066780XXXXXXXXX)。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6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656元,由被告蔣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XXXXXXXXXX)。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審 判 長 劉輝云
人民陪審員 張芹芳
人民陪審員 陳明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姚志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