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6閱讀量:(1367)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相刑初字第0148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5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蘇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劉旭,江蘇天豪(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蘇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訴刑訴(2014)2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蘇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謝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劉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于2014年3月20日20時31分許,醉酒駕駛蘇E×××××小轎車,沿蘇州市通潤巷由南向北行駛,至相城區潤元路路口右轉彎時,與沿潤元路由西向東直行的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擦,造成張某所駕車輛受損。被告人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檢驗,被告人謝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5mg/100ml。
被告人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謝某賠償張某人民幣8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查獲經過、證人吳某、張某的證言、事故現場照片、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詳細信息、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戶籍證明、賠償調解書、諒解書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發生交通事故,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謝某具有上述酌情從輕情節為由,要求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即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黃弈亭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朱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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