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嵇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7閱讀量:(1557)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興民一初字第00741號
原告: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盤錦市人,無業,住盤錦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闞世毅,遼寧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山東省某某市人,無業,現羈押于盤錦市看守所。
原告陳某某為與被告嵇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闞世毅、被告嵇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5月21日,原告與盤錦市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國際第二項目部簽訂了《供貨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送砂石料、水泥到位于盤錦市興隆臺區冷家某某國際城第二項目部工地。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約定了水泥每噸到場價格為360.00元(含運費),合同中對沙子的價格也進行了約定。被告嵇某某作為甲方在上述《供貨合同》上進行了簽字確認。被告嵇某某于2013年9月4日為原告書寫欠據一張,證明欠原告沙子、水泥款272,900.00元,其中已付45,000.00元未扣。當日,被告嵇某某又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證明欠原告沙石水泥款262,500.00元。上述欠款共計490,400.00元。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沙子、水泥貨款共計490,400.00元。
被告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我與被告曾達成過口頭協議,約定被告用其所有的車抵給原告,作價為10萬元,故欠款額應為390,400.00元。
經審理查明:盤錦某某鑫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盤錦市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盤錦某某鑫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某某國際城項目一期5#-12#樓及地下車庫的建設工程發包給盤錦市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嵇某某掛靠在盤錦市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以某某國際城第二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嵇某某于2012年2月21日簽訂了《供貨合同》,由原告陳某某向被告嵇某某的建筑工程供給砂石料、水泥,被告嵇某某在貨款達到10萬元結算一次。合同簽訂后,原告陳某某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嵇某某供貨,但被告嵇某某并未按期結算貨款,經雙方對賬,被告嵇某某于2013年9月4日為原告陳某某出具欠條兩張,被告嵇某某共欠原告陳某某貨款490,400.00元,但其中有45,000.00元被告嵇某某已給付原告陳某某并未扣除。欠條出具后,被告嵇某某又以自有的車輛作價10萬元抵賬給原告陳某某,原告陳某某已接收該車輛,被告嵇某某實際尚欠原告陳某某貨款345,400.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欠條兩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供貨合同一份、詢問筆錄一份等在卷為憑,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嵇某某簽訂的《供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陳某某已按《供貨合同》約定向被告嵇某某供貨,但被告嵇某某并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經雙方對賬、以物抵賬后,被告嵇某某尚欠原告陳某某貨款345,400.00元,故被告嵇某某應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該筆貨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嵇某某給付原告陳某某貨款345,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56.0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3475.00元、由被告嵇某某承擔518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費 超
人民陪審員 陳海燕
人民陪審員 張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那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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