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與汪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7閱讀量:(1255)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鳩民一初字第01485號
原告: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聾啞小學八年級文化。
委托代理人:袁長軍,安徽敬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
原告余某某訴被告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云茂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馮韻東、人民陪審員胡榮華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長軍,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均系聾啞人,二人于198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登記結婚,后結婚證被毀,于2004年9月16日補辦結婚證。婚后生育一對雙胞胎女兒,現已成年。婚前,雙方相處時間短,缺乏了解,倉促結婚,感情基礎差。婚后,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為了女兒委曲求全多年。原告的忍讓不僅沒有換來被告的珍惜,被告反而變本加厲毆打原告,夫妻感情一直難以建立。女兒均成家后,原告為求自身安全,于2010年2月被迫離家出走。為解除死亡婚姻帶來的傷害和痛苦,原告先后于2011年1月,2012年4月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人民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雙方于2012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任何和好可能。故訴請法院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雙方承擔。
被告汪某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結婚多年,雙胞胎女兒已經長大成人,原告母親也一直與原、被告共同生活,有著深厚的感情。被告可以寫保證書,保證對原告好,不打罵原告,若被告以后再犯,法院再判決離婚。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一、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二、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三、無為縣人民法院(2011)無民初字00816號、(2012)無民一初字第01054號民事判決書兩份,證明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兩次提起離婚訴訟。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所舉三份證據均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均系聾啞人,雙方于1984年經人介紹相識,在短暫相處后,于同年登記結婚,后結婚證被毀,于2004年9月16日到無為縣民政局補辦結婚證。1986年12月20日生育一對雙胞胎女兒,取名汪甲、汪乙,現均已成年。
2010年12月,原、被告因瑣事爭吵,原告離家出走至今。2011年1月10日原告向無為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被告汪某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不打罵原告,對原告好,并當庭對原告誠懇道謙的前提下,無為縣人民法院以(2011)無民初字008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離婚。2012年4月10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無為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無為縣人民法院在多次調解未果,考慮到原、被告均系聾啞人,雙胞胎女兒多次以口頭及書面形式向法院表達讓其父母和好的情況下,以(2012)無民一初字第010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離婚。但此后夫妻感情仍不見好轉。2013年10月,原告第三次提出離婚訴訟,訴至本院,訴請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原、被告自2010年產生矛盾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離家出走。現雙方因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三年之久。本案經無為縣法院兩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夫妻感情仍無和好跡象,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本院依法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余某某與被告汪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100元,被告汪某某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云茂
代理審判員 馮韻東
人民陪審員 胡榮華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 蕾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