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7閱讀量:(1443)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63號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袁長軍,安徽敬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原告方某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華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的委托代理人袁長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方某訴稱:2011年8月,李某因經營淘寶店資金緊張,兩次向方某共借款6萬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及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未果。現要求李某歸還借款6萬元,并承擔逾期還款違約金3萬元。
方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身份;
2、借款協議,證明2011年8月10日、8月11日,李某兩次分別向方某借款4萬元和2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
3、網絡聊天記錄,證明方某將6萬元借給李某至今未歸還。
李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認為方某提交的三組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2011年8月10日,方某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李某向方某借款4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0日到2012年1月20日,最晚于2012年2月20日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方某有權按未還款額以每日0.5%收取違約金。次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李某向方某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1日到2012年5月11日,最晚于2012年7月11日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方某有權按未還款額以每日0.5%收取違約金。2014年1月22日,方某起訴至本院,要求李某歸還借款6萬元并承擔違約金3萬元。
本院認為:方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對還款期限進行了約定,李某應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方某要求李某歸還借款6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李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已超過借款的30%,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應予調整,方某主張的違約金應以借款6萬元的30%(即1.8萬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方某借款6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8萬元;
二、駁回原告方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華貴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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