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程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486)
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岳民一初字第01088號
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某某縣。
被告:程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時永豐,安徽皖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2日由審判員程燦玲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時永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0年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后補辦了結婚證。因被告對原告和孩子不聞不問,婚姻關系名存實亡,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2、婚生女程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由法院依法處理;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當庭舉證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訴訟資格;2、婚姻狀況證明,證明原、被告婚姻情況;3、原告嫁妝清單,證明原告嫁妝明細。
被告程某甲辯稱:1、原告所陳述的相識、生育子女、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是真實的。原告稱被告素質差、不問子女等不是事實的。原、被告并沒有發生激烈的矛盾,也沒有什么矛盾導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主張解除婚姻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如原告堅持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原告支付撫養費;3、原、被告結婚后沒有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是原告提起的,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被告程某甲沒有提交證據。對原告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中的婚嫁禮金5000元不認可,其他均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按農村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程某乙。××××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后,因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原告生育婚生女后除當年在被告家過春節均在娘家居住生活,婚生女也由原告撫養,被告沒有支付撫養費,也很少探望,沒有盡到父親的義務。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并當庭變更第3項訴訟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為“返還嫁妝”。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以感情為基礎。本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一年后按農村習俗“結婚”,婚后生育了婚生女并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說明雙方進行了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夫妻感情產生裂痕,主要是被告程某甲對原告和子女關心不夠,雙方的溝通不多,庭審中被告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但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只要雙方互相關心、加強溝通,以家庭和子女為重,雙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王某提出離婚,并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院不予支持。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燦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金宏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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