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某與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808)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01919號
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潤然,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留營街道辦事處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磊,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一、2011年4月25日,原、被告簽訂《三簡路標準化菜市場租賃投資合同》,約定原告投資742797元,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B1005號商鋪一間,建筑面積75.03平方米。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約定支付了全部投資款。約定的交付時間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商鋪,雙方于2013年4月簽訂商鋪返租協議,將上述商鋪返租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年租金共計178271元,該協議于2015年4月30日到期,之后,雙方未簽訂任何協議。
原告稱,返租期滿后,原告想收回商鋪自己經營,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房,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投資款,被告拒不退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投資合同,被告向原告退還全部投資款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被告對原告所述不予認可,被告并未違約,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決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三簡路標準化菜市場租賃投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于合同簽訂后履行了支付價款義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商鋪給原告經營使用,現被告逾期未交房,已構成違約。雙方后續簽訂的返租協議,應視為對被告違約后,雙方對合同履行的另行約定,該協議并不能抵銷被告的違約行為,亦不能免除被告的違約責任,且該協議已于2015年4月30日期滿,原告并未向被告作出續簽的意思表示,被告仍需履行交付商鋪的合同義務?,F因被告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投資款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實際支付原告178271元,故該筆款項應從原告投資款中扣除,被告應返還原告投資款564526元并支付因違約造成原告的利息損失。
關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4萬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實,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陸某某與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三簡路標準化菜市場租賃投資合同》;
二、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返還原告陸某某投資款5645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623元,由原告陸某某負擔1623元,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11623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張悅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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