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378)
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開刑初字第97號
公訴機關煙臺市煙臺某某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業。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戴曉彥,山東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勤,山東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煙臺市煙臺某某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煙開檢刑訴(201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煙臺市煙臺某某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德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戴曉彥、郭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煙臺市煙臺某某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醉酒駕駛魯Y×××××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煙臺開發區2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6國道與302省道交叉路口處,與劉某駕駛的魯F×××××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經檢驗,劉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93mg/100ml。經煙臺開發區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就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以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為由,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醉酒駕駛魯Y×××××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2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6國道與302省道交叉路口處,與劉某駕駛的魯F×××××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被告人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劉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93mg/100ml。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劉某車輛維修費共計人民幣5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理化檢驗鑒定報告書、乙醇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已向對方車輛駕駛人賠償了經濟損失,同時考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危害后果等影響其行為危險程度認定的各項因素,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 麗
人民陪審員 王寶林
人民陪審員 呂桂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戴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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