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黃某某、王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1閱讀量:(1618)
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82號
原告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凌奕云,廣東萊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黎恒沖,廣東萊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某某區。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某某區。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黃某某、被告王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梁蔓冰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3日、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恒沖,被告黃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2月,被告王某某以能夠辦理超生子女入戶為名,向原告收取辦證費用人民幣20,000元,并于1月28日向原告提供一張由被告黃某某開具的收據,聲稱“如不能辦理入戶,原款退還”。后被告黃某某、王某某詐騙行為案發,2011年12月23日,被告黃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因前述詐騙行為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11月21日被判處刑罰。原告經過各種途徑追討,但二被告一直沒有退還,致使原告蒙受經濟損失,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黃某某和被告王某某連帶賠償原告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0元;2.被告黃某某、被告王某某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319號《刑事判決書》;2.(2012)珠中法刑終字第477號《刑事判決書》;3.收據;4.破案告知書;5.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及告知筆錄;6.黃某某的詢問筆錄。
被告黃某某對訴狀中關于收錢的事實予以認可,對原告的起訴無意見。
被告黃某某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王某某辯稱不認識原告,也沒有收過原告的錢,被告黃某某在收據上簽名,應由其退還款項。
被告王某某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被告黃某某和被告王某某通過被告黃某某系平沙派出所戶籍協管員的身份辦理超生入戶手續的方式進行詐騙,并約定由被告王某某對外宣稱被告黃某某可以找關系辦理超生入戶從而尋找客戶后,由被告黃某某開具收款收據,并提供制造的假戶籍卡給被害人,以此騙取被害人入戶費用。
2011年1月28日,黃某某向原告開具《收據》一張,記載“今收到張某某入戶款項二萬元人民幣(20,000元整),從收到資料日起到2011年3月底可以順利入戶,如不能入戶原款退還。”
庭審中,被告黃某某、王某某對如何分成上述20,000元各執一詞,但承認該款至今尚未退還原告。
另查明,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黃某某、王某某共同詐騙原告張某某20,000元和其他人的財物,數額巨大,雖無法查明兩被告人對詐騙款項的具體分成,但不影響對兩被告人犯罪行為性質的認定,被告黃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王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但對兩被告詐騙原告的20,000元沒有做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和被告黃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了原告20,000元,其行為構成犯罪,已經被生效法律文書判處相應的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黃某某雖已被判刑,但因其共同犯罪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兩人從中獲利20,000元,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向原告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向原告張某某返還人民幣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150元,由被告王某某、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蔓冰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趙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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