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曲某與鐘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2102)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嶗民一初字第41號
原告曲某。
委托代理人李國亮、鄭瑋,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
委托代理人于霞,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曲某訴被告鐘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國亮、鄭瑋,被告鐘某委托代理人于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月結婚,婚后被告經常毆打原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暴,村委會、鄰居多次調解和勸解都無效,最近一兩年,被告的家暴行為愈發嚴重,將原告打得滿臉是血并打掉二顆門牙,在鄰居的幫助下,才撿回一條命。今年六月份被告再次毆打原告并將原告趕出家門,現原告隨女兒居住,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分割共同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該不同意離婚,雙方結婚已55年,育有兩女一子,并非沒有感情基礎。該已經82歲,眼睛基本看不見,走路都走不穩,并未對原告實施家暴,也未將原告趕出家門;二、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前住的房子是村里批給兒子鐘某甲的婚房,由鐘某甲借錢建造;三、該已82歲,生活已不能自理,原告已77歲,結婚五十多年,都有付出,請求判決不予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子女均已成年。
原告主張被告有家庭暴力,提交了鐘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并申請其女兒鐘某乙、原告妹妹曲某某出庭作證。被告不認可有家庭暴力。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主張地號為XX房屋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于2009年拆遷,由被告委托兒子鐘某甲簽訂補償協議,安置房屋兩處(尚未回遷),貨幣補償已由鐘某甲領取333575元,原告主張分割安置房屋及貨幣補償。被告稱雙方確實有一處房屋五間,但該房屋是村里批給鐘某甲的結婚用房,于1993年已經經村委主持將該房產中的四間分給鐘某甲居住,另一間由原、被告居住。為此,被告提交了鐘家溝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14年8月4日出具的“關于鐘某房屋產權情況的說明”、分家單、財產處置聲明予以證明,原告不予認可。
原告系第一次起訴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鐘家溝社區居委會對雙方的夫妻關系證明、戶口本、證言二份、證人、拆遷補償協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拆遷費用領取表,被告提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說明、分家單、財產處置聲明,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庭審筆錄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共同走過了五十多年的婚姻,共同養育了三個子女,對家庭都有很大的付出,實屬不易。雙方沒有根本性的沖突和矛盾,引起離婚的主要原因是雙方沒有妥善處理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體諒,互相扶助,是能夠進一步維護和加深夫妻感情的。考慮到上述因素,本院認為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宜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曲某與被告鐘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振飛
代理審判員 侯一佳
人民陪審員 許 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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