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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即商初字第1654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某某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成棟,山東乾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繆某。
被告繆某某。
被告青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環秀街道辦事處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延嶺,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闖,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以下簡稱即墨支行)與被告繆某、繆某某、青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棟、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延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繆某、繆某某經本院公告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1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繆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90000元,被告繆某某作為共同還款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期限為15年,借款種類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若被告違約,原告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同時被告繆某以其位于即墨市長江一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房產為原告債權實現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某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原告債權實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繆某發放了約定的借款,但被告繆某截止2014年7月16日,拖欠原告借款本息359534.85元,已構成違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狀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繆某、繆某某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357856.07元、利息1660.3元、罰息18.48元,共計359534.85元(截止到2014年7月16日),并支付2014年7月17日起到實際履行之日為止的利息、罰息;2、被告繆某、繆某某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8180元;3、被告某某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原告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繆某、繆某某未到庭,無答辯。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1、被告繆某屬于借款人,其已經以其所購商品房辦理了貸款抵押登記,因此被告繆某應以其抵押房屋優先承擔還款責任。某某公司僅應在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擔還款責任。2、某某公司應在物的擔保之外承擔保證責任。
經本院開庭審理查明,被告繆某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被告某某公司位于即墨市長江一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房產一處。2012年8月1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主要約定:被告繆某向原告借款390000元,年利率5.5675%,借款期限為2012年8月1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借款種類為住房按揭貸款,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以借款發放后次月開始按月還款,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的對應日,若被告繆某未能按照約定足額償還任何一筆借款本息的,原告對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在該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償為止;被告繆某以購買的位于即墨市長江一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房產作抵押擔保,被告某某公司以全程保證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提前歸還借款,被告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原告有權行使擔保權利,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處分抵押物實現債權;原告對該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抵押等),被告某某公司的擔保責任不因此減免,原告可直接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被告某某公司不提出任何異議;被告違約應承擔賠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及以法律手段追償借款本息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被告繆某某作為共同還款人承諾履行連帶責任。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告繆某發放貸款390000元,被告繆某開始每月按約償還本息,后違約未付本息。截止到2014年7月17日,被告繆某尚欠借款本金357856.07元、利息1660.3元、罰息18.48元,共計359534.85元。原告因被告違約訴至法院,為此支付律師代理費18180元。
另查明,2012年8月14日,原告與被告繆某就即墨市長江一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房產辦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商品房預售合同》、《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放款單、個人借款聲明、身份證明、預告抵押權證、查詢單、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進賬單等在案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審查,本院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繆某向原告借款39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繆某某作為共同還款人,應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罰息。對于被告某某公司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繆某、繆某某進行追償。同時,原告與被告繆某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對抵押物即即墨市長江一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房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于該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原告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被告繆某、繆某某經本院公告傳票依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繆某、繆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57856.07元、利息1660.3元、罰息18.48元,共計359534.85元(截止到2014年7月16日),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期間按照原、被告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及罰息;
二、被告繆某、繆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8180元;
三、被告青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繆某、繆某某追償;
四、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對抵押物即即墨市長江一路XX號XX號樓XX單元XX戶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66元,財產保全費2670元,共計9636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建鋼
審 判 員 王建太
代理審判員 徐聚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蘭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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