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吳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1271)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李商初字第1024號
原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興利,山東博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吳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興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被告簽訂協議,因被告于2015年10月6日將原告撞傷一事,被告自愿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0元,此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被告當場書寫欠條一份,后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故具狀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20000元,并賠償原告以20000元為本金,自起訴之日至還款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吳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被告駕駛車輛將原告撞傷,后經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雙方同意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0元,此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2015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欠款20000元,并承諾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分三次在2016年1月底前全部付清。
上述事實,有原告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欠條一份及原告陳述筆錄在案證明。
本院據以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已經本院公開開庭審查,可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基于交通事故事實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后經雙方合意,成立事實上的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約定,全面履行。被告對付款承諾未予嚴守,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2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根據原告訴請及被告承諾的付款期限,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10000元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以1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某欠款人民幣20000元。
二、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鄭某某利息損失(以10000元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以1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人民幣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美玲
人民陪審員 劉生世
人民陪審員 宋兆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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