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隨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3閱讀量:(1552)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召民初字第310號
原告隨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周鵬,河南三星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
原告隨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決定后,依法由審判員段延中獨任審判,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于2014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約定2014年3月10日前歸還,并出具有借據,但到期后被告拒絕向原告歸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45000元,訴訟費及其他一切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為:借據(復印件)一份。
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借據是我書寫的,但該款不是借款,是2013年7月本人和原告、李某、陳某某四人合伙做生意過程中,原告退伙時被告給原告出具的退伙款手續,但現在本人愿意將該款支付給原告。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王某某給原告隨某某出具借據一份,內容為:“借據今借到隨某某現金肆萬伍仟元整(45000)歸還日期至2014年3月10日前,借款人王某某2014、1、6”,但被告未按約定日期歸還借款,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借原告現金45000元并約定有還款日期,此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據和陳述予以證明,因此,原告在約定的還款日期之后請求被告歸還45000元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是欠原告的退伙款,不是借款,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隨某某歸還借款45000元。
本案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延中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唐昌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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