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明、王某根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4閱讀量:(1261)
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821民初964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史德武,河南寧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被告王某明父親。
被告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根、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明,基本情況同前。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明、王某、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德武,被告王某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6日,被告王某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約定月息為2分,被告魏某某對該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并在借款合同上簽了名。當時因工作關系及其他原因,借款時,被告王某明、魏某某和范某某在場,讓范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的債權人地方簽了名。2016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明討要借款及利息時,被告王某明的父親王某說,你只要讓王某明來家,王某答應還原告借款及利息。第二天,原告將被告王某明送到其家。2016年2月5日,被告王某給了原告5000元。后剩余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此,原告請求判令:一、三被告歸還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11000元(截止2016年7月,除去已付5000元的利息),二、三被告賠償原告因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5000元;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訴訟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王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明、魏某某答辯,原告所述不屬實,被告王某明是借范某某的錢,不是借原告的錢,被告王某明不欠原告的錢,范某某也沒有向被告王某明催要過借款,另外被告王某明和范某某之間還有其它經濟往來。
被告王某答辯,這個事開始根本不知道,后來才知道的。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與被告王某明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魏某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借款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王某明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王某明借原告款40000元及被告魏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事實。2、范某某證明一份,證明這筆錢是原告的,是范某某拿原告的錢轉給被告王某明的。3、視頻一份,證明該案實際債權人為原告。
被告王某明對原告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有意見,
借款時是范某某、魏某某和一個女的在場,范某某給了被告王某明一部分現金,一部分錢是轉到被告王某明的銀行卡上的;對證據2的證明有異議,利息不是按每月800元的利息付的,是按40000元每月4000元的利息付的,最低支付給范某某4個月的利息,有時范某某和原告一塊去給的利息;對證據2范某某的簽名和捺印無異議;對證據3拍的視頻無異議。
被告魏某某、王某同被告王某明質證意見。
被告王某明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舉證如下:1、2015年12月6日范某某借張某款的借據一張,證明范某某借張超的錢,被告王某明做擔保人,被告王某明于2016年7月25日將這筆錢替范某某歸還了張某;2、2016年7月26日公證書一份,范某某借張超的錢,是被告王某明歸還張某的。被告王某明和范某某間有債權債務關系,視頻上范某某將債權轉移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庭審陳述,對證據分析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王某明的陳述,證明了被告王某明借原告的款40000元,后被告王某歸還原告款5000元及被告魏某某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被告王某明提交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采信的證據。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11月6日,被告王某明通過范某某借原告款40000元,被告魏某某對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討要借款,2016年2月5日,被告王某明的父親王某歸還原告5000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還。在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明通過范某某借原告款40000元,經原告多次向王某明討要借款,被告王某明的父親王某歸還原告5000元,說明原告和被告王某明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魏某某應按約定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借給被告王某明款時未約定利息,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實現債權所花的費用,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明辯稱理由不足,證據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訴訟中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35000元。
二、被告魏某某對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王某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0元,減半收取580元,由被告王某明承擔350元,原告承擔230元。被告王某明承擔的部分,暫由原告墊付,被告王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款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海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薛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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