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459)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東刑初字第0068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羈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祝輝良,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刑訴(2014)0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祝輝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間,在本市東城區某某小街XX號院北京軍區總醫院等地,以幫助被害人殷某1的兒子殷某2辦理工作調動需要費用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殷某1人民幣共計60000元。被告人鄭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首都機場T2號航站樓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民警抓獲,涉案款項已全部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祝輝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鄭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人殷某2、殷某3、孟某、張某、蔡某、王某、孫某、方某、何某的證言,證人殷某3、孟某在偵查機關所作辨認筆錄,被害人殷某1的陳述,殷某2牡丹靈通卡歷史明細清單,鄭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帳號交易明細清單及其在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一卡資料查詢,借條復印件,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扣押清單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鄭某的辯護人祝輝良認為,被告人鄭某的家屬積極退款,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小,且系初犯,建議法庭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鄭某自愿認罪,積極退繳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鄭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的人民幣六萬元發還被害人殷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曉琪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黃 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