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游某與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591)
山東省定陶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定民初字第2186號
原告游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愛國,山東曹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農民。
原告游某訴被告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愛國、被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游某訴稱:2013年9月6日,原被告辦理離婚登記,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15萬人民幣,離婚之日起一年半內付清,房子歸男方所有,債務歸男方還8萬元。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該費用,未將8萬元債務予以償還,事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3萬元。
被告劉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游某與被告劉某在定陶縣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1、婚生女兒劉某甲由女方撫養,婚生男孩劉某乙由男方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可隨時看望孩子;2、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15萬元人民幣,離婚之日起一年半內付清,房子歸男方所有,債務歸男方償還8萬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離婚協議等證據記錄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游某與被告劉某經協商在定陶縣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識表示,協議達成后,被告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違反了協議的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被告償還的8萬元債務,被告未予償還,可由債權人另案起訴,主張權利,本案不予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游某支付15萬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50元、由原告負擔1450元,被告劉某負擔3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苗東升
人民陪審員 郝 龍
人民陪審員 劉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練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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