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黃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9閱讀量:(1847)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茌商初字第1237號
原告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楊振,山東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振,被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2011年2月24日、2011年4月11日,原告先后借給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現金6萬元、1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5%,該中心出具借據2份,被告提供擔保(在借據擔保人處簽名)。該款的出借,是被告黃某某辦理,當時考慮社會上“投資公司”、“服務中心”的誠信問題,原告不愿出借,被告黃某某多次游說并承諾(該中心不能還款由他償還),才出借該中心。2011年9月份,該中心停止支付利息,原告也找不到該中心工作人員,找被告催要未果。現該公司已名存實亡,根據擔保法規定,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所欠原告現金160000元及相應利息共計198400元。
被告黃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不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從原告出具的借據可看出,借款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有營業執照),該中心因超越經營范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原告在不充分了解該中心的性質就借錢給該中心,本身就應該承擔責任。答辯人在該中心只是被聘用的員工(有聘任書),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的違法行為,員工不承擔責任。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的,故原告與該公司的借款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也是無效的,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法律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因為原告明知答辯人為該中心的業務員,故該損失應由個人承擔;總之,答辯人不應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個人承擔,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某某商貿信息咨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某某咨詢中心)在茌平縣洪屯鎮政府駐地設有辦事處,黃某某為該辦事處業務員。魏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2011年4月11日,兩次分別在某某咨詢中心洪屯鎮辦事處存款60000元和100000元,某某咨詢中心洪屯鎮辦事處出具借據2份:1、借款人洪屯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借款60000元整,月息1.5%(每月2-3號結息),批準人張某某,經手人付某,保證人黃某某,借款日期2011年2月24日,并加蓋某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公章;2、借款人洪屯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借款100000元整,月息1.5%(每月2-3號結息),批準人張樂法,經手人付敏,保證人黃某某,借款日期2011年4月11日,并加蓋某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公章。再后來,魏某某找黃某某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而訴來本院,要求判令保證人黃某某償還借款160000元及利息。
魏某某稱兩次存款均是在下午,是黃某某用車拉自己通過郵局將款達到黃某某老板賬戶上的,然后黃某某出具的借據,并提供自己妻子黃曉紅的證人證言,黃某某予以否認,魏某某未提供其他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魏某某稱黃某某曾承諾擔保,黃某某予以否認,魏某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
黃某某對魏某某所提供借據2份持有異議,認為保證人處的名字非自己書寫,經本院釋明,黃某某在相應期限內亦未提出筆跡檢驗申請。
另查明,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于2010年1月24日茌平縣工商管理局登記,經營者姓名張某某,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范圍及方式商務信息、房地產交易信息,咨詢、服務。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原告魏某某提供借據2份;2、原告魏某某提供黃某某的證人證言;3、被告黃某某提供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營業執照1份;4、被告黃某某提供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聘任書1份。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經本院審查,可以確認。
本院認為:魏某某分兩次在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存款計款16萬元,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為魏某某出具兩份借據、票據。魏某某稱該兩份借據中擔保人處的“黃某某”系黃某某本人所寫,黃某某則否認自己所寫,經本院釋明,黃某某在相應期限內亦未提出筆跡檢驗申請,故黃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認定該兩份借據中保證人處的簽名系黃某某所書寫,即黃某某為該兩筆借款的保證人;對于魏某某要求黃某某承擔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之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支持;因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經營范圍未有存、貸款業務,故魏某某與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因主合同無效,導致作為從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即黃某某與魏某某之間的保證合同無效;黃某某作為該公司員工,應當知道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沒有存、貸款業務,而為魏某某辦理存款業務,又為該兩筆借款提供擔保,可見黃某某對該兩筆借款及擔保本身存在過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擔保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對于該借款,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未能實際清償,故黃某某作為擔保人,應承擔債務人未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53333.33元);在黃某某清償該53333.33元后,可向某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中心進行追償。對于魏某某其他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魏某某借款53333.33元;
二、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過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過付(賬號15×××13戶名:茌平縣人民法院匯款行:農行茌平支行營業所)。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68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2845元,被告黃某某負擔1423元。(原告魏某某已預交,不再退還,由被告黃某某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過付給原告魏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華林
審判員 任長申
審判員 李本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常艷陽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