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林某某、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24閱讀量:(1584)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萬民初字第140號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彭桂強、楊麗鳳,廣西彤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
被告盧某某。
原告梁某與被告林某某、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懿桃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景冈趯徖磉^程中,原告以防止被告轉移或隱匿財產(chǎn),保證生效裁判文書能順利執(zhí)行為由,向本院提出查封被告林某某、盧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廣西梧州市某某路XX號XX層XX號商鋪(查封標的額為人民幣216000元)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并提供屬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廣西梧州市某某路XX號XX號房屋作擔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萬民初字第140號民事裁定書,對上述財產(chǎn)進行了訴訟保全,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桂強、楊麗鳳、被告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被告林某某于2012年7月6日以經(jīng)營酒店,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于借款當天立下借據(jù),約定每月按本金的2%計算利息,即每月需還利息4000元。原告依約借款給被告后,被告自2013年9月起拒絕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6日,已欠原告利息16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但被告仍不歸還,甚至拒絕與原告見面。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二被告為夫妻關系,被告林某某雖以其個人名義借款,但該借款仍視為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償還本息。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利息暫從2013年9月6日起計至2013年12月6日,每月4000元,以后按合同約定的利率累計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屆滿之日止)。
被告林某某辯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屬實。
被告盧某某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原告梁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梁某身份;2、被告身份情況,證明兩被告的身份情況;3、借條,證明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及利息的情況;4、銀行的轉賬憑證,證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轉款100000元;5、證明一份,證明曾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林某某的100000元是梁某的,與曾某某無關。
被告林某某、盧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開庭質(zhì)證,被告林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沒有異議,被告盧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其放棄對本案進行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以及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情況,本院認定下列事實:被告林某某以經(jīng)營酒店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于2012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立下借據(jù),載明:“本人林某某借到梁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正(¥200000.),按2分息計每月還息肆仟元正(¥4000.),特立此據(jù)。”當日,原告本人轉賬100000元到被告林某某的農(nóng)行賬戶,委托他人轉賬100000元到被告林某某的建行賬戶。借款后,被告林某某自2013年9月起不再支付利息給原告,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未果,遂以上述理由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林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萬元有其所立的借據(jù)和轉賬憑條證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應承擔還款責任。借據(j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為不定期借貸,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應予支持,但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原告主張超過此利息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該借款屬被告盧某某與被告林某某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被告林某某個人債務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林某某與被告盧某某不能證明爭議的債務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不能證明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規(guī)定的夫妻實行約定財產(chǎn)制,且原告知道該約定的情形,故被告林某某在本案中所欠債務屬被告盧某某與被告林某某的共同債務。被告林某某稱其與被告盧某某早已不共同生活及借款屬其個人債務的主張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某某、盧某某應共同償還原告梁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四倍計付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兩被告之間互負連帶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4540元減半收取2270元,保全費1600元,合計3870元,由原告負擔50元,被告林某某、盧某某負擔382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梧州市中級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3053010XXXX,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梧州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懿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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