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潘某某訴張某某、周某某、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24閱讀量:(1537)
廣西壯族自治區蒼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蒼民初字第1號
原告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麗鳳,廣西彤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廣西彤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范天全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麗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甘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某某訴稱,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訂立合同時由原告支付,不另立字據;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利息每萬元每月500元;屆期未還款,除付利息外,按利息的一倍計算違約金等內容。被告甘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某、周某某支付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張某某、周某某未依約還本付息,被告甘某也未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共同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18450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暫從2012年6月8日計至2013年12月8日止,以后按相同利率計至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本息合計68450元。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居民身份證,證實原告潘某某、被告張某某、周某某身份情況;2、《個人借款合同》,證實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時間從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每萬元月息為500元,被告甘某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
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甘某未提出答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而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甘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又不作出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視為其已放棄依法享有的質證、抗辯等訴訟權利。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8日,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訂立合同時由原告支付,不另立字據;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利息每萬元每月500元;屆期未還款,除付利息外,按利息的一倍計算違約金。原告于2012年6月8日依約向被告張某某、周某某支付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張某某、周某某未依約還本付息,被告甘某也未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履行給付借款義務后,被告張某某、周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張某某、周某某未依約還本付息,被告甘某也未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甘某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被告甘某負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周某某共同償還原告潘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至生效判決指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甘某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甘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張某某、周某某追償。
本院依法減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費755元,由被告張某某、周某某、甘某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生效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范天全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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