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王某、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
發(fā)表于:2017-05-17閱讀量:(1492)
安徽省淮北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603民初265號
原告: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安徽省淮北市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繼玲,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安徽省淮北市某區(qū)。
被告: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安徽省淮北市某區(qū)。
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樹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繼玲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梁某,被告王某、朱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2015年9月17日,王某、朱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45萬元,并約定2015年9月30日歸還。我分別于2015年9月17日轉款18萬元,2015年9月18日轉款27萬元至王某賬戶。同時約定如不能按時還款,月息按照兩分計算,被告還應承擔我為主張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而被告總以各種理由推脫。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朱某某償還我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我為實現債權所發(fā)生的保全費、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王某、朱某某承擔。
王某、朱某某未進行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梁某與王某、朱某某簽訂借據一份,雙方當事人約定:王某、朱某某向梁某借款45萬元,于2015年9月30日歸還。如借款未能按時歸還,除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外,王某、朱某某還應承擔梁某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借據簽訂后,梁某分別于2015年9月17日通過本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6276)轉賬18萬元、2015年9月18日轉賬27萬元至王某個人賬戶(6280)。為本案訴訟,梁某支付保全費3020元、律師費4000元。
以上事實,有梁某提交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借據、梁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賬明細及其交納的保全費收據、律師費發(fā)票和當事人庭審陳述在卷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梁某與王某、朱某某簽訂的借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梁某多次向王某、朱某某催要該筆借款本金,王某、朱某某并未歸還。梁某訴請判令王某、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借款本金未能按時歸還,則王某、朱某某應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該利率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王某、朱某某應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給付利息至本金清償之日止;雙方當事人還約定,梁某為此筆借款支付的保全費、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由王某、朱某某承擔,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及梁某支付的律師費、保全費應由王某、朱某某承擔。評估費、拍賣費因尚沒發(fā)生費用,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梁某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日起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并支付保全費3020元、律師代理費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85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4092.5元,由被告王某、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樹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張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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