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戴某、錢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3閱讀量:(2389)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天刑初字第00015號
公訴機關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臺州市,漢族,不識字,個體,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前所街道外西村**號。因本案于2013年1月7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19日由天長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天長市看守所。
被告人錢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長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本案于2013年1月7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19日由天長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天長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躍禮,安徽世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13)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錢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費允勤、被告人戴某、錢某、辯護人孫躍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戴某在天長市建設東路港口附近租賃門面房開設游戲機室,外購西游爭霸、西游記、加勒比海、年年有魚等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并聘用被告人錢某負責游戲機室的正常經營、管理及游戲機的維修。二被告人還約定了非法獲利的分成比例。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6日間,被告人戴某、錢某經營、管理游戲室,多次提供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從中非法獲利。2013年1月6日,天長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從該游戲室共扣押各類游戲機28臺,并于當日將被告人戴某、錢某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錢某歸案后,在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某、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楊某成、張某甲、刁某、鮑某、崇斯彬、丁某、張某乙、受案登記表、租房協議、現場指認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財政票據、到案經過、被告人戴某、錢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錢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開設的游戲機室提供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戴某、錢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錢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錢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被告人戴某、錢某可以適用緩刑。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錢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戴某、錢某違法所得五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張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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