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單某與陶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3閱讀量:(1246)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31號
原告:單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志泉,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陶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單某訴被告陶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夏桂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志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陶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單某訴稱:1982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1983年3月26日登記結婚,1983年11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陶某,1988年12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陶某2。由于我們結婚草率,感情基礎差,且小孩出生后原告經常毆打我,導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2013年3月貴院曾判決不準予我們離婚。此后,我們仍分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現我再次要求與被告離婚,我可以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一份;2、結婚證一份;3、(2013)天民一初字00011號判決書一份;4、承諾書一份。
被告陶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1982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1983年3月26日登記結婚,同年11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陶某,1988年12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陶某2。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礎一般,小孩出生后經常為生活瑣事互相爭吵、打罵。2013年3月本院曾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再次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承諾可以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天長市大通鎮大通社區房產一套價值約15萬元及農具、家具等。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審核,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礎一般,小孩出生后經常為生活瑣事互相爭吵、打罵,鑒于2013年3月本院曾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無和好可能,可以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承諾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應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單某與被告陶某離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均歸被告陶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夏桂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張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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