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天長市商務局與武某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3閱讀量:(1685)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55號
原告:天長市商務局。
法定代表人:許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志泉,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男,19**年**月*8日生,漢族,無業,現住天長市××公司樓××辦公室。
原告天長市商務局與被告武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丘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長市商務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承林,被告武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長市商務局訴稱:武某系原天長市物資局下屬公司天長市某建筑材料公司職工,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下崗。2005年下半年,天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撤銷原天長市物資局,該局相關職能調整至天長市商務局。2010年左右武某在未征得天長市商務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天長市商務局所有的位于天長市建設東路機電設備公司大樓**樓房屋,并用于個體生產經營至今。天長市商務局多次派員與武某交涉要求其返還占用的公房,但武某一直置之不理。天長市商務局認為:原、被告之間沒有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武某也未向天長市商務局支付過任何費用。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其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武某立即停止侵權,返還天長市商務局所有的位于天長市建設東路機電設備公司大樓**層房屋(約77㎡);2、由武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3、由武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天長市商務局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1、中共天長市委、市政府文件天發(2005)43號一份。證明2005年天長市人民政府進行機構改革,原天長市物資局被撤銷,并歸天長市商務局,該局相關職能調整至天長市商務局,原天長市物資局的所有財產收歸天長市商務局。
證據2、證據1,房產證(編號房權證天公字第××號)一份。證明坐落于天長市物資局大院內的機電公司樓局屬房產,建筑面積539㎡,房產的所有權人屬天長市物資局。
武某對該證據經質證無異議。
武某辯稱:1992年,武某當兵退伍后經市民政局安置進入市物資局,分配在該局所屬的天長市金屬材料公司工作。1996年,其經原市物資局局長同意搬入天長市建設東路機電設備公司大樓*層會議室居住,而不是天長市商務局所稱的2010年搬進居住的。1998年其因結婚暫時搬離那里,2003年其又搬回居住。2005年因公司改制,其下崗了,實際上1999年其就處于半下崗狀態。因天長市建設”某”形象工程,該處大樓拆遷。其占用該處房屋居住,是因為單位一直未解決其住房問題。像其類似情況的人單位有好幾戶,人家都給予經濟補償。其與天長市商務局就補償問題進行多次協商未果,天長市商務局的訴訟請求是不符合事實的,其不同意天長市商務局的訴訟請求。
武某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11日,中共天長市委、天長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天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天發(2005)43號)》。該實施意見第一條第六款內容:撤銷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輕工辦公室、物資辦公室、商業辦公室,相關職能調整至市經貿委(市商務局)。1992年,武某當兵退伍后經市民政局安置分配至原天長市物資局所屬的天長市金屬材料公司工作。2005年因天長市金屬材料公司改制,武某下崗再就業。天長市金屬材料公司改制期間,武某以單位未能解決其個人住房問題,擅自搬入天長市商務局(原天長市物資局)所有的位于天長市建設東路機電設備公司大樓*樓會議室(面積為77㎡)居住至今。
另查明,天長市土地房產管理局出具的一份房產證(房權證天公字第××號)。該房產證載明:房產所有權人為天長市物資局,房屋坐落于天長市物資局大院內,產別為公產。房屋狀況為機電公司樓局屬房產,建筑面積539㎡、辦公;物資商場樓局屬房產、建筑面積63㎡,辦公;同創公司局屬房產,建筑面積91㎡,住宅。
上述事實:有文件、房產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有關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返還原物是指,物權人的物被他人無權占有,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原占有人,請求權的相對人應為現占有人;二是須有侵占行為或事實,且侵占行為的結果導致原占有人喪失占有;三是侵占行為具有違法性。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屬天長市商務局,武某未能舉證證明占有該房屋的有效證據,應認定武某無權占有該房屋,屬侵權行為,應負本案全部責任。因此,天長市商務局的訴訟請求符合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故天長市商務局主張武某返還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武某將位于天長市建設東路機電設備公司大樓*層會議室騰退給原告天長市商務局。
二、駁回原告天長市商務局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丘 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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