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柯某與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4閱讀量:(1695)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官民二初字第00702號
原告:柯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銅官山區。
委托代理人:沙立新,系安徽沿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紅云,系安徽沿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蔡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銅陵市獅子山區。
原告柯某訴被告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柯某的委托代理人孫紅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柯某訴稱,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協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期限一個月。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款。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將借款轉賬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賬戶。2013年11月25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前述《借款協議》若發生爭議或違約的管轄法院為原告所在地法院。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歸還借款,原告多次催告無果。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協議》、《補充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但被告卻違約,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并從2014年4月3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至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0888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作為甲方(出資人)與被告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載明:乙方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到甲方人民幣壹佰萬元1000000元。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項期限為1個月。乙方承諾于2013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還清。指定:蔡麗某行天橋北路支行*****************。同日原告柯某通過中國某銀行轉賬支付給被告蔡某指定蔡麗賬戶97萬元。同日,被告蔡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現收到柯某現金3萬元正。2013年11月25日,原告作為債權人與被告作為債務人簽訂《補充協議》,載明:2013年12月21日,甲乙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期限一個月。乙方于2013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款。協議簽訂后,甲方依約以轉賬和現金方式將借款交付給乙方。現甲乙雙方對以上《借款協議》履行可能發生的爭議或違約解決方法進行約定: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筆借款被告蔡某至今尚未歸還。
以上事實,有《借款協議》、《補充協議》、個人賬戶明細、收條、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某向原告柯某借款后,理應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金額及時還款。現被告至今未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歸還尚欠原告借款的民事責任。《借款協議》中并未約定利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視為無息借款,但對于逾期利息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承擔自2014年4月3日起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蔡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抗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柯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損失(計算方法:自2014年4月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蔡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98元,減半收取694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11949元,由被告蔡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吳 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章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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