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與方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5閱讀量:(1521)
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獅民二初字第00378號
原告:汪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
委托代理人:高成軍,安徽智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
被告: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
原告汪某訴被告方某、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為公告期間,不計入審限。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成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被告陳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汪某訴稱:汪某與方某、陳某系朋友關系。2011年10月22日,方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汪某借款3萬元。當日,汪某將借款3萬元交付給了方某,方某向汪某出具借條一份,并由陳某提供擔保。借款后,經汪某多次催討,方某與陳某均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請求判令方某與陳某連帶返還借款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方某、陳某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某:汪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經陳某介紹,汪某認識了方某。2011年10月22日,方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汪某借款3萬元。當日,方某就上述借款,向汪某出具借條一份,陳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中簽了字。該借條未某確寫某還款期限以及擔保方式。借款后,方某未能依約返還借款,至今尚欠汪某借款3萬元。
上述事實,有汪某提供的借條證某,經庭審舉證、認證,并結合當事人陳述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方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汪某借款3萬元,并出具了相應金額的借條,與汪某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汪某與方某對還款期限未作某確約定,汪某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其要求方某返還借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汪某與陳某對擔保方式未作某確約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某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汪某要求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某返還原告汪某借款3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陳某對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50元,由被告方某、被告陳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國兵
代理審判員 丁愛平
人民陪審員 董云蘭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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