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與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1646)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302民初3915號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張娟,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
原告馬某與被告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常茂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娟、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訴稱:2014年4月14日起,被告彭某原告馬某借款共計70000元,借款期限半個月。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彭某不予償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彭某償還借款70000元及自起訴后的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彭某辯稱:借款已經還清。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起,被告彭某原告馬某借款共計70000元,借款期限半個月。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彭某不予償還借款。雙方產生糾紛。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彭某出具的借據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彭某向原告馬某借款,有被告彭某出具的借據為證,事實清楚。原告馬某要求被告彭某償還借款本金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彭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所欠原告馬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即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借款本金700000元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75元,財產保全費720元,合計1495元。由被告彭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常茂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黃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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