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江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9-05閱讀量:(2341)
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507民初1898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道連、陳曉菊,江蘇東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江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靳義威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臧道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稱欠原告工人款97000元。后被告支付了20000元,尚有77000元未支付。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推諉拒付。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款77000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從立案之日起計算至法院確定歸還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明確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77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被告江某某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原告組織工人為被告江某某位于相城區北橋莊基村的廠房承建土建工程,方式為清包工(包工不包料),至2006年3月土建工程完工。經結算,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欠李某某工人款97000元江某某2015年2月10日”,欠條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原告勞務費77000元。原告多次催討無果,于2016年4月22日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及庭審筆錄附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陳述,原、被告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目前沒有找到。被告應當支付原告人工費40萬元左右,40多萬元是總的人工費,工人都是原告組織的,原告相當于包工頭,其他工人的人工費已由原告支付給其他工人了。截止到2015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97000元,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出具了欠條確認。在欠條出具后被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77000元。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結欠原告勞務費人民幣77000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及原告的陳述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應及時、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于2006年就已經完成被告廠房的土建工程,被告理應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務費,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該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應訴抗辯權利,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勞務費人民幣77000元,并償付該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設銀行蘇州市相城支行營業部,賬號:32×××2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862元,由被告江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靳義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顏 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