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9-06閱讀量:(3128)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蘇0506民初2167號
原告:孫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沭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兵,江蘇綠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邳州市。
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離婚協議書相應義務,蘇州市吳中區××花園××室房屋及附屬車庫歸其所有,被告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其與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花園××室房屋及附屬車庫所有權歸其所有,后其歸還了房貸,但被告未履行配合其辦理過戶的義務。
審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被告王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6月27日登記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婚后共同擁有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花園××室及附屬車庫房地產所有權歸原告所有(余下房貸由男方償還)。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中國銀行歸還了上述房屋所涉抵押貸款。
另查,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花園××室房屋及*幢**號車庫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離婚協議書、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銀行貸款還款回單、貸款還清證明,以及本院開庭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本案中,因原、被告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花園××室及××號車庫歸原告所有,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據此確認案涉房屋歸原告所有。現原告已履行了歸還案涉房屋抵押貸款的義務,而案涉房屋仍登記在原、被告兩人名下,被告理應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其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的訴請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熙地花園*幢***室及附屬*幢**號車庫歸原告孫某所有。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孫某將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熙地花園*幢***室及附屬*幢**號車庫的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至原告孫某名下。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445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謝 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孫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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