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借據、收據、欠條到底有什么區別?最高院法官給你答案!
發表于:2018-08-31閱讀量:(3290)
《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很多民間借貸關系,特別是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雙方當事人也并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借款合同,而往往僅是通過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簽寫借據或欠條、收條等方式記錄借款事實。
從理論上分析,由于法律沒有要求此類借款關系的發生必須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應當認為,在有債權憑證作為借款合同關系發生的主要證據時,則可以認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從這個角度看,借款憑證是此類案件中的主要證據。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系的合意,并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
(一)借據
借據一般是由借款人書寫并簽字蓋章的債權憑證,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內容一般記載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數額、借期、利息、借款時間等。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借據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時出具的,在借款人實際歸還借款后銷毀,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條的方式予以作廢。很多時候,借款人系在實際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據,此種情況下的借據,則在內容上和性質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二)收據
收據或收條是表明收到他人交來的錢款的憑證。通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會以收條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業作為借款人的情況下,則一般通過出具收據的方式,以方便會計入賬。收據或收條的內容通常會載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項的數額、時間等。在民間借貸中,收據或收條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時出具,從而作為出借人主張借貸關系的證據外,還可能在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時候由出借人出具,從而作為借款人據以抗辯借款已經實際歸還的證據。收據或收條從內容上和性質上看,與借款合同和借據不同,更強調款項的實際給付而不是雙方之間的借款合意。
(三)欠條
民間借貸關系中的欠條一般是借款人單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項、借期、利息等內容的憑證。有的欠條并不記載債權人,而以實際持有欠條的人為債權人。與借款合同、借據等不同,欠條所表明的欠款內容可能并不僅僅因當事人之間的借款而形成,當事人之間基于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基礎法律關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經雙方對賬、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條,明確尚欠款項數額和歸還期限等。
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區分借據、收據、欠條等不同的法律關系憑證,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您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為您擬審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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