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在校學生也能享受工傷待遇?
發表于:2019-03-18閱讀量:(3504)
一說到在校學生與工作單位的關系,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認為,在校學生與工作單位是不構成勞動關系的。其實不盡然,在特定條件下,仍存在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被認定勞動關系的可能,下面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
馮某系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按照學校安排在2018年7月畢業。于2018年1月初,某公司分店到該學校招聘,現場面試后與馮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合同明確約定了馮某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報酬。并在合同的其他事項中約定,當事人可申請仲裁。2018年2月工作時,馮某與同事抬貨物時不慎砸傷足部,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10級傷殘。
事后,馮某向仲裁機構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機構以其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馮某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定給予工傷待遇。
也就是說,公司與在校學生并不必然構成勞務關系。比如,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屬于勞務關系,但若是即將畢業的且有就業意向的學生,那就要分情況而定了。
【評析】
就如上述案件中馮某之所以會勝訴,就是因為法院認為實習是在校生以學習為目的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情形。但是公司明知其系2018年畢業生,仍然愿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馮某的工作崗位、報酬以及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仲裁等內容。而這些內容符合構成勞動合同的要件,不應視為實習。
另外,馮某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據此,法院判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此,我們也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即將畢業的學生簽訂協議是一定要注意協議的內容約定,確保與實習生建立的是勞務關系。
首先,建議由實習生所在學校、公司與實習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該方式可有效降低被認定勞動關系的風險。
其次,如果不適合或無法簽訂三方協議的,建議由公司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與此同時,注意協議中避免使用“勞動報酬”、“勞動期限”等詞語,可以使用“實習補貼”、“實習時間”等詞語替代。
最后,在實習協議中對于工作性質要做重點的說明。比如:在合同中明確指出雙方訂立合同是為了給實習生提供社會實踐鍛煉的機會,實習生并非從事一般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同時也可以約定實習生實習期滿且取得畢業證后,根據雙方意愿,實習生到公司應聘將會被擇優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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